江苏海洋大学党内谈心谈话制度
(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2020年9月1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党内谈心谈话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心谈话,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形式,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多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沟通思想、及时提醒、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
校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2次,与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中层干部、所在支部党员每学期至少1次;校党委班子成员之间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2次,与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中层干部、所在支部党员每学期至少1次。
二级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分管系部科室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所在支部党员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1次;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与分管系部科室负责人、所在支部党员每学期至少1次。
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支部党员谈心谈话每学期至少1次,支部委员之间、支部委员与支部党员之间每学期至少1次;支部党员之间每学期至少1次。
各级党组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谈心谈话对象范围。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谈心谈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相互平等原则。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讲出真话实话。
(二)诚恳诚实原则。谈话时彼此之间要开诚布公、真心实意、敞开思想、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四)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五)教育疏导原则。谈心谈话要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六)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的办法,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振作精神。
(七)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八)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方式方法
第六条 谈心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采取“一对一,谈个性”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采取“一对多,谈共性”或“多对多,齐座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谈心谈话分为定期谈话和适时谈话。定期谈话可结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主题党日进行。适时谈话由各层面谈话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双向互动的方式,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心谈话,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党组织书记认为有必要时应找党员谈心,发现党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第九条 因公在外或流动在外的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的确不能面谈的同志可进行电话谈话;对于行动不便的党员可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谈心谈话内容要深入具体,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特点,做到有所区别、各有侧重,坚持见人见事见思想,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党组织班子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落实整改,做党员的表率。
第十一条 定期谈话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求意见。谈话人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的批评意见。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要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积极吸收、采纳正确的意见和建议。
(二)交流思想。谈话时要讲真话、动真情、亮真心,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切实把问题谈开、把思想谈通、把意见谈透。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会隔阂,达成思想共识。
(三)帮助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及时提醒,帮助改正。
(四)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党员个人提出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在政策范围内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 党组织班子成员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党组织书记必须及时谈话:(一)工作变动;(二)群众反映;(三)履职不力;(四)遇挫遇难;(五)生活困难;(六)精神不振;(七)出现矛盾;(八)思想偏离;(九)违纪违规;(十)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他需要谈话的适时安排。党员中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党组织班子成员及时谈话。
第十三条 党员申请约谈,可以指出领导干部的问题和不足,也可以反映个人在思想上的困惑、工作上的想法、生活上的难处,以及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谈心谈话“多对多,齐座谈”的方式,党员领导干部到所分管或联系部门(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深入了解基层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切实帮助解决问题。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谈心谈话由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谈心谈话作为基层党建的重要工作,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细化举措和要求,将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谈心谈话台账,党员要做好谈话记录,及时总结,有针对性地提高谈话质量。对谈话中反映的共性及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反复研究,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解决;对谈话中反映的个人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责成有关班子或党员认真整改;对谈话中反映的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核。
第十七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级党组织的谈心谈话进行指导,实行定期督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于不按本制度执行的给予通报、约谈等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淮工委发〔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