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营造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修业年限内按规定注册的研究生中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第一学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三条 研究生评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评优奖项和评选比例
第四条 评优奖项: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研究生标兵。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
(五)社会活动先进个人。
(六)先进班集体。
(七)考取博士研究生奖励。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优秀研究生:按照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全日制、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总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按照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全日制、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干部总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校研究生会单列)。
(三)优秀研究生标兵:每年评选不超过15名。
(四)优秀毕业研究生:按照不超过当年研究生毕业生人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
(五)社会活动先进个人:按照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全日制、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总数的15%确定推荐人数。
(六)先进班集体:校级先进班集体的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班集体总数的10%。
(七)考取博士研究生奖励:不限名额。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恪守学术道德,学风严谨,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
(三)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取得优秀研究成果。优秀研究成果(下同)具体指发表SCI一区、二区论文;自然科学类权威期刊论文(权威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列表A类会议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社会科学类权威期刊论文(权威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SSCI源刊论文;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论文;获授权国际PCT专利、国家发明专利;获国家级(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金奖、银奖、铜奖;省部级(指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金奖。以上成果须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认定时间截止到当年评选通知下发时间,中文论文以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ONLINE为准。对上一学年已获优秀研究生称号、再次申请者,已经使用过的成果不再计算。
(四)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参与活动时长不少于15小时。
(六)自觉遵守实验室、宿舍管理规定,卫生安全检查无不合格和使用违规电器等现象。
(七)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未发生事故及损失者。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应是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成员,研究生党、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干部,且工作应满半年以上。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政治思想上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三)积极承担学校或所在学院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恪守学术道德。
(五)积极参加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各类社会活动,每年参与活动时长不少于15小时。社会活动(下同)主要包括: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包括学校予以注册的研究生社团)工作、专业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或社区服务工作、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校园文化活动、艺术体育活动等。
(七)自觉遵守实验室、宿舍管理规定,卫生安全检查无不合格和使用违规电器等现象。
(八)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未发生事故及损失者。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研究生在读期间被评为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科研(含创新实践竞赛)成果突出。
第九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
(二)能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就业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要求;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但不限于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社会活动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四)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不低于优良。
(五)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取得优秀研究成果。研究成果认定时间截止到当年评选通知下发时间,中文论文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ONLINE为准,并出具检索证明。
(六)考取选调生,或积极应征入伍或非西部生源到新疆和西藏基层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原则上可直接列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十条 社会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取得优良成绩,每年社会活动时长不少于15小时。
(三)自觉遵守实验室、宿舍管理规定,卫生安全检查无不合格和使用违规电器等现象。
(四)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未发生事故及损失者。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级同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团结向上,凝聚力强,党团组织活动开展正常,集体活动丰富多彩。
(三)班集体学术氛围浓厚,学术成果显著。
(四)有良好的班风,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五)班级同学积极参加校园开展的各项活动,本班参与各项活动,出勤率在80%以上。
(六)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实验室、宿舍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校安全实验室、文明宿舍建设,卫生安全检查无不合格现象。
(七)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纪现象,全班同学无恶意欠费。
(八)班级成员需曾有在校、院研究生会担任学生干部经历。
(九)参评学年班级成员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未发生事故及损失者。
(十)参评班级人数应不低于10人。
第十二条 考取博士研究生奖励
用以表彰在读期间志存高远、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刻苦钻研、严谨治学的毕业生。
(一)申请对象:毕业当年已经考取博士研究生,获得录取通知书或通过录取公示且在校就业信息系统中完成去向登记,含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奖励人数:毕业当年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该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学年评优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无故旷课、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以及无故迟到注册者。
(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五)延期毕业者。
(六)经批准休学后,复学时间不满一年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与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研究生年度评优由个人(班级)申请或班委、党支部、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推荐(学校研究生会干部,由校研究生会组织推荐)。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评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学校研究生会中的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工作),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和汇总后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各类评优的初评工作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工作由各培养学院具体实施,并受理研究生在评优过程中提出的异议。培养学院应本着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推荐、初评、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十六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考取博士研究生奖励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各项评优的奖励办法:
(一)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社会活动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档案。
(二)先进班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考取博士研究生奖励,发放奖金标准:1000元/人。
第十八条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在同一次评选中不兼评。省级评优(除优秀毕业研究生外)须从校级评优获得者中产生。
第五章 取消表彰
第十九条 江苏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社会活动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考取博士研究生奖励等评选工作结束后,研究生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或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毕业研究生不能按期毕业的等情况,学校将按规定程序,报请并撤销其江苏海洋大学相关荣誉称号及收回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评优暂行办法(修订)》(江海大研〔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