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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时间:2026年03月25日 17:17    来源:党政办    作者:    阅读: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6年3月19日


江苏海洋大学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比例、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同),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本校研究生学籍的在学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等级比例、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年学业奖学金设置。

依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综合评定,确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等级。学校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或工作要求,动态调整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比例及奖励标准。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可分开独立评审。

博士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学年

等级

奖金额度(万元)

获奖比例

第一、二、三、四学年

一等

1.8

10%

二等

1.4

20%

三等

1.0

70%

硕士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学年

等级

奖金额度(万元)

获奖比例

第一学年

一等

0.8

100%

二等

0.4

第二、三学年

一等

1.2

15%

二等

0.8

30%

三等

0.6

55%

第五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除符合以上(一)—(五)项条件外,须同时满足下列1、2两类条件中任意其一者:

1.申请一等奖学金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或推免录取的研究生。

(2)自愿调剂录取考生曾荣获“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或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一等奖或金奖者(个人排名在前3名)。

2.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为其他符合条件的一年级在学研究生。

(七)第二、三学年硕士研究生除符合以上(一)—(五)项条件外,须同时满足下列1、2两类条件中任意其一者:

1.申请一等奖学金的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应在390.5分及以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应在355分及以上。

2.取得优秀研究成果(下同)。具体指发表在SCI一区、二区论文;自然科学类权威期刊论文(权威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列表A类会议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社会科学类权威期刊论文(权威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SSCI源刊论文;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论文;获授权国际PCT专利、其他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艺术类非文字成果获国家级(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金奖、银奖、铜奖;省部级(指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金奖者可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发表SCI三区论文;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列表B类会议论文;A&HCI源刊论文;CSSCI收录源期刊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摘、《新华文摘》论点摘编论文、教育部《专家建议》发表文章;艺术类非文字成果国家级参展奖;省部级银奖;具有独立书号的80幅以上画册(其中至少3幅获得过省级奖励)者可申请二等学业奖学金。以上成果须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科研成果认定时间截止到当年评选通知下发时间,中文论文以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ONLINE为准。对上一学年参评已经使用过的成果不再计算。

(八)马卡洛夫海洋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执行上述规定。

(九)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如发放年度内出现的,将取消其当年度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四)出现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查证属实者。

(五)参评时学位课或非学位课考试、中期考核有不及格(不通过)者。

(六)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或中途退学者。

(七)人事档案未按时转入学校者。

(八)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学费或住宿费,或未按时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因私自出国留学、疾病、生育、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十)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

(十一)具有其他影响奖学金申请的情形者。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各培养学院应参照《江苏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评分细则》,并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须经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中通过及向师生公示后方可实施,同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评审细则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学院和导师对其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评审细则应进行量化,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拟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拟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第十条  各培养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10月份进行,基本学制内每年评定一次,各学年学业奖学金比例、额度按照第四条执行。

除第一学年以外其他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分别根据研究生在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社会服务等情况,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培养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应根据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向所在培养学院申请相应等级的学业奖学金。

(二)培养学院评审、公示。各培养学院评审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日。

(三)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日。

(五)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印发公文。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学制,在每次评审结果确定后,一次性发放,并将奖学金发放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培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给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7级及其以后入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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